索引号:
信息分类:
发布机构:
发布日期:
文号:
成文日期:
生效时间:
废止时间:
关键词:
内容概述:
浏览次数:
信息来源:
一、“上山野外使用明火者,一律依法拘留。”
1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第一款,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
2、依据2019年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,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: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、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;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。
第六十四条,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: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,冒险作业的;过失引起火灾的;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,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;扰乱火灾现场秩序,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,影响灭火救援的;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;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、部位的。
二、“使用明火造成后果的,一律依法批捕。”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一百一十五条及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。
三、“各级包保不到位、造成后果的,干部一律先免职,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。”
依据《安徽省林业厅印发<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>的通知》(林火〔2009〕87号)第三条:责任追究实行“属地管理,分级负责”原则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分别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。